內政部確立社會住宅未來採取只租不售原則後,昨(8)日同意仿照美國「租屋券」計畫,三個月內研議完成在台灣實施「租屋券」的配套評估,做為未來社會住宅與政府解決民眾高房價問題的執行方案。
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,針對城鄉發展不同,政府也可以研議仿照美國的租屋券計畫,以發放租屋券或租金補貼等併行方式,讓經濟弱勢族群能有更好的租屋品質與選擇。
葉世文指出,內政部瞭解美國正在實施租屋券計畫,但內容複雜,內政部會納入社會住宅方案一併研議實施的可行性。目前研擬的社會住宅會容納許多方式,政府仍須尋找適合國有地,供應民間需求。
根據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統計,台灣提供給弱勢者居住的公有出租住宅(即社會住宅),占787萬戶住宅總量比重只有0.08%,其中台北市為0.64%、台北縣0.02%、大高雄0.03%。相較歐盟平均14%、美國6.2%、日本6%,香港29%,以及新加坡8.7%,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形容,台灣社會住宅量是「可恥的數字」。
立委賴士葆昨天在立法院提出配合全國空餘屋調查,政府應優先選擇適當地點,以空餘屋做為社會住宅的出租供給來源,並搭配如美國的「租屋券」計畫,提供弱勢族群更有彈性的租屋選擇。
賴士葆說,美國的租屋券計畫有二種資格限制,一是承租的住宅必須符合最低標準的面積與品質,二是家戶所得與租金的比率,不得超過家庭收入的三成。符合規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須自付基本租金,差額部分再由政府分析地理區域、住宅大小及各項負擔後支付。
閱報祕書/租屋券 幫「住」低收入者
美國社會福利保障內容的一部分,為低收入者解決住房問題。自30年代以來,美國政府的住房福利政策即不斷調整,主要變化從最早集中興建公共住宅,轉變為以租金補貼方式,使低收入者有房可住。
美國採取的租金補貼分為兩類,一類以房屋為基礎,受補貼者只能將補貼用於承租被指定的住房。另一類以租戶為基礎,只要租金與房屋質量符合聯邦政府住房及城市發展部標準,受補貼者就可自由選擇居住地區及承租房屋類型。租金補貼由地方公共住房機構直接付給屋主,剩餘部分由租戶支付。
以租戶為基礎的補貼又分成兩大類,包括許可證計畫及租屋券計畫。「租屋券」計畫較有彈性,受補貼者可以承租高於或低於合理市場租金標準的住房。
租屋券的彈性機制,使受補助家庭可自由選擇居住地點與居住成本,滿足日後因經濟改善或人口改變所轉變的住宅需求。 (陳美珍)
【2010/11/09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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