屋主 付房貸者不同人 所有權者恐須當一般保人

如夫幫妻買房 妻要當保人 否銀行將拒貸

 

防變呆人

【廖珮君╱台北報導】銀行公會日前邀各銀行開會定調,未來借款人和房屋所有權人,不為同一人時(如夫幫妻買房,丈夫當借款人、但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),房屋所有權人恐得「主動」當借款人的一般保人,否銀行恐降低貸款成數,甚至拒貸。

業者解釋,因房屋擔保物是由第三人提供,依《民法》244條規定,擔保物提供者和借款人不同時,借款人的借貸行為將成為無償行為,且擔保物提供者的相關人,還可主張撤銷抵押權,使銀行債權無法確保。

 

強化評估借款人條件

所謂房屋擔保物由第三人提供,最常見的是夫幫妻買房子,由老公當借款人,而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,老婆成為擔保物提供者。業者說,依新法,若老婆「不主動」擔任老公的一般保人,在保證債務不存在下,銀行恐降低貸款成數、甚至拒貸。

為避免「保人變呆人」,立院日前修法通過,各銀行對房貸和消費性貸款,要向借款人徵提一般保證人,僅限補強借款人授信條件、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「主動」向銀行提供保人2種情況。

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,修法通過後,各銀行對房貸和消費性放款,不能再依賴「連帶保證」制度,須強化評估借款人授信條件,請銀行公會訂相關配套以利執行。

 

建議主動供一般保人

銀行公會周一(7日)邀主要房貸銀行開會定調,將在借款人還款來源不足、及擔保物由第三人提供等2種情況下,希望借款人可「主動」提供一般保人,此建議案也將送交金管會。

業者說,即便房子是足額擔保、但借款人無還款來源;或是房子擔保物由第三人提供,將建議借款人可「主動」提供一般保人,否則銀行只能降低貸款成數或拒貸。

 

業者:實務上難執行

銀行公會也為符借款人「主動」提供一般保人的立法精神,將修定作業準則,確定各銀行不能制定統一格式版本,若借款人要主動提供保人,可能只能請貸款戶自己「手寫」申請版本。

業者私下也抱怨,修法後的借款人需「主動」提供保人,實務上很難執行,畢竟民眾來借錢,並不認為自身貸款條件差,如買房子要借800萬元、但最後僅核貸500萬元,但銀行受限禁止「誘使」,也不能主動建議民眾,可採提供一般保人,來強化授信條件。

 

資料來源:http://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33803866/IssueID/2011111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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